為健全完善基層衛生服務體系,推進基層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推動健康江蘇建設,2023年5月3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基層衛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和重要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加快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基層衛生始終處于特殊重要的地位,發揮著特殊重要的作用?;鶎俞t療衛生機構承擔著為人民群眾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的重任,是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網底,是居民健康的“守門人”。我省在全國尚無省級層面基層衛生立法的情況下率先出臺基層衛生條例,通過專項立法來保障和推動基層衛生工作向更可持續、更加均衡、更高水平的方向邁進,對于深入推進健康江蘇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條例是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提高基層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發展壯大醫療衛生隊伍,把工作重點放在農村和社區”。條例從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高度,通過高標準地方立法推動基層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江蘇全面貫徹落實。
制定條例是推進我省基層衛生工作法治化的迫切要求。我省2001年頒布的《江蘇省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條例》和2008年頒布的《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其中規定的合作醫療、初級衛生保健等內容也有了新表述新要求。條例有效整合原有兩個法規內容,特別是將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有關強基層的舉措深化、細化、實化,以健全的法規制度保障基層衛生工作法治化。
制定條例是推動新時代我省基層衛生事業發展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我省大力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能力建設,積累了許多好的做法和經驗。條例系統梳理實踐中的好制度、好經驗,有效推動解決我省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不均衡、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偏弱等問題,助力保障我省基層衛生事業持續穩定發展,真正讓老百姓在家門口享受到優質便捷高效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
工作思路和總體要求
基層衛生事關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切身利益。立法過程中,我們牢牢把握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原則,以保障人民群眾就近享有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醫療衛生服務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注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確?;竟残l生服務與基本醫療服務公平可及。二是強基層,注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能力提升與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三是促改革,以醫改的不斷深化推動服務的不斷優化。
主要內容和亮點特色
條例共八章60條,分為總則、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協同發展、醫療衛生隊伍建設、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主要規范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明確職責分工,推動基層衛生事業發展。條例規定基層衛生事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健康服務,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彰顯公益、醫防并重的原則。為更好地發揮好政府主導作用,條例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基層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保障所需經費,優先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條例明確衛生健康部門作為基層衛生主管部門的職責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基層衛生相關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規劃和能力建設,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水平。條例規定政府應當合理配置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覆蓋所有鄉鎮(街道)、村(社區);推動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社區醫院建設,依托現有鄉鎮衛生院建設農村區域性醫療衛生中心;要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醫保部門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培育建設基層特色科室。規定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加強其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建設,提高其風險隱患早期識別和處置能力。條例還要求政府推動衛生健康信息互聯互通,構建基層遠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三)注重人才隊伍建設,增強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服務能力。條例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壯大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縣鄉村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完善農村醫療衛生人才培養機制。明確招聘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可以放寬報名條件、降低開考比例,對招聘人員確有困難的崗位可以不設開考比例。要求科學設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崗位,合理提高中級、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推動鄉村醫生向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轉化。條例還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激勵力度,對骨干人才可以實行協議工資制;明確動態調整鄉村醫生補助標準,提高鄉村醫生收入水平;對未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年滿六十周歲的鄉村醫生,采取補助等方式動態提高養老待遇。
(四)強化公共衛生服務,夯實全民健康基礎。條例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免費向轄區內公民提供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并在服務場所公示服務項目,同時規定不得拒絕提供或者扣減免費服務項目,不得對規定范圍內的免費服務項目收費。條例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健康教育,對重點人群定期開展健康管理服務,設置規范化的預防接種門診,推行分時段預約服務,健全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制度等。條例還對腫瘤篩查、慢性疾病危險因素調查等其他公共衛生服務作出了規定。
(五)做優基本醫療服務,持續提高服務質量。條例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基本醫療服務,支持其合理拓展醫療服務范圍,鼓勵其結合實際開展家庭病床、老年護理、醫養結合、中醫藥等服務并提供支持,推動其與二級、三級醫院統一治療慢性病等方面的用藥目錄。條例規定推行分級診療制度,推進基層首診、雙向轉診,以差別化的醫保支付政策引導分級就診、有序轉診;推進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完善并落實簽約服務費用分擔政策。條例要求組建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實行統一管理,推動醫共體內和醫共體間的床位、號源、設備統籌使用,要求牽頭醫院發揮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