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發展家庭農場,有利于因地制宜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為推進農業現代化走在前、高水平建設農業強省提供支撐。9月27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家庭農場促進條例》。條例作為小切口立法、促進類地方性法規,在體例上不求大而全,共計四十條,以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制度為基礎,從土地經營權流轉、財政支持、融資擔保、科技支持、人才培訓等多方面,強化對家庭農場發展的引導、扶持、指導和服務。條例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立法背景:引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客觀需要
家庭農場是兼具家庭經營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特點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中居于基礎與核心地位。培育發展家庭農場是符合國情省情,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省的必由之路和關鍵舉措。制定一部切合我省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是引領、推動我省家庭農場持續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制度建設,十分緊迫而必要。
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家庭農場發展相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示,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在參加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江蘇代表團審議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發展農村適度規模經營,為農業農村發展增動力、添活力。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11部門和單位聯合印發的《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立法研究,加快家庭農場立法進程,為家庭農場發展提供法律保障;鼓勵各地出臺規范性文件或相關法規,推進家庭農場發展制度化和法制化。制定條例,是全面系統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家庭農場發展相關決策部署的有力舉措。
制定條例是推動我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的有力保障。自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要發展“家庭農場”以來,我省各地就積極探索和推進家庭農場發展。目前全省納入名錄管理的家庭農場超過16萬家,各級示范家庭農場2.4萬家,其中省級示范3134家;全省家庭農場土地經營面積近2200萬畝,占承包土地流轉面積近7成,家庭農場已經成為農產品穩產保供的重要力量和農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創業平臺。多年來,各地在引導和推動家庭農場發展方面取得了很多經驗,但總的來看,我省家庭農場仍然處于探索發展階段,不少家庭農場實力不強、經營管理粗放、全產業鏈收益比較低、示范帶動作用還不充分。制定出臺條例,有助于強化法治引領和保障,營造關心支持家庭農場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促進我省家庭農場從增量向提質轉變。
制定條例是完善我省三農法治體系的重要體現。近年來,我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努力推進“三農”領域法治建設,出臺了《江蘇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規,貫徹了中央決策和省委部署,對保障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加快建設農業強省起到重要的引領和保障作用。但是,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家庭農場,地方立法制度供給相對缺失。江蘇作為農業大省,亟需將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經驗、做法和政策,提煉轉化為法規性規定,以更好規范促進全省家庭農場發展,進一步完善我省“三農”法規制度體系。
立法過程:認真梳理分析家庭農場關切和需求
省人大常委會對《江蘇省家庭農場促進條例(草案)》初次審議后,法工委公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書面征求各設區市人大、法制專業組代表和部分基層立法聯系點、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立法咨詢專家的意見。常委會分管領導專程率隊赴泰州、鎮江等地開展立法調研,聽取人大代表、高校專家,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地方金融、保險、供銷合作社、鄉鎮、村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等單位以及家庭農場主的意見和建議,圍繞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制度、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業生產設施用地、農業社會化服務等重點問題開展討論交流。調研組還走進田間地頭,實地考察了解種植養殖等不同類型、不同規模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狀況,現場聽取家庭農場主的需求和呼聲。
在家庭農場促進條例的立法過程當中,各立法參與方真正做到了廣泛集中民智、體現民意,使立法更加接地氣、聚民智、察民情。在調研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基層單位和家庭農場經營者反映,家庭農場發展面臨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如過高的土地流轉費用給生產經營帶來較大的成本壓力,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滯后限制了有效發展,農業貸款產品和服務有待提升,農業保險政策無法滿足現實需求,區域性農業綜合服務平臺發展乏力等等,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家庭農場就無法實現高質量發展。對此,條例在修改過程中,真正做到直面問題、分析問題,積極回應基層、農民的關切,使條例規定有的放矢、具體可行、務實管用。
主要內容:系統構建促進家庭農場培育發展制度
一是明確家庭農場的概念和基本管理制度。根據國家關于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和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相關政策,結合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實際,明確家庭農場是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以農業生產經營收入為家庭重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家庭農場實行名錄管理,做到應錄盡錄,對納入名錄的家庭農場按照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省農業農村部門制定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明確錄入條件、內容和程序等要求;對家庭農場名錄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二是建立促進發展的領導和分工合作工作機制。強化地方各級政府以及農業農村、發改、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法定職責,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家庭農場發展納入農業農村專項規劃,制定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政策措施,統籌協調推動家庭農場發展,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扶持、指導、服務、規范等工作,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規模適度、生產集約、管理先進的家庭農場。同時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家庭農場促進相關工作。
三是引導和規范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家庭農場開展生產經營的前提是依法獲取土地經營權。條例規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功能,為家庭農場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提供政策咨詢、信息發布、合同簽訂等服務。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款以及相關投資補償、違約責任、期滿續約等具體內容,由流轉雙方依法平等協商確定并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省農業農村部門通過授權發布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指數等方式,引導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合理確定流轉價款;鼓勵實行實物計租、貨幣結算。為避免出現“壘大戶”現象,條例強調,引導家庭農場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防止單個家庭農場通過流轉大規模集中土地經營權。
四是突出對糧油種植類家庭農場的扶持。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是我省數量最多、貢獻最大的家庭農場群體。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引導和支持家庭農場種植糧油作物、養殖畜禽水產,發揮家庭農場在實現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等方面的作用;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用地標準,優先保障從事糧油作物規模種植的家庭農場附屬設施合理用地需求;規劃和扶持家庭農場集群服務中心、綜合農事服務中心等區域性農業綜合服務平臺建設,為家庭農場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提供配套服務。
五是完善家庭農場發展引導和支持政策。鼓勵和支持家庭農場發展設施農業、休閑農業、智慧農業和農村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鼓勵有長期穩定務農意愿的農戶穩步擴大經營規模,創辦家庭農場;鼓勵鄉村本土能人、返鄉創業的外出務工農民、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專業技術人員等創辦家庭農場;加強家庭農場生產經營人才培養,支持家庭農場經營者參加農業相關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要求統籌安排相關資金,支持家庭農場建設農業生產基礎設施、提升物質技術裝備水平等;發揮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等涉農基金作用,支持家庭農場發展。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針對家庭農場開發和推廣低門檻、低成本、易申請貸款產品,增加對家庭農場的信用貸款。推動構建涵蓋財政補貼基本險、商業險和附加險等的農業保險產品體系,為家庭農場提供差異化、多層次的風險保障服務。
六是優化指導服務工作。條例明確,為家庭農場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提供便利化服務和指導。充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隊伍,為家庭農場提供農業技術、財務會計等輔導和服務。鼓勵和引導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面向家庭農場的農資配供、代耕代種代收、病蟲害防治等農業社會化服務。開展產銷對接活動,幫助家庭農場拓展農產品銷售渠道。支持開展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和動態管理工作,發揮示范家庭農場引領帶動作用。鼓勵家庭農場依法組建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發起或者加入家庭農場服務聯盟。通過各類形式的宣傳推介活動,選樹家庭農場發展典型。
七是促進家庭農場規范管理和綠色發展。條例從綠色發展、品牌建設、規范管理等方面,積極引導家庭農場規范管理、綠色發展。條例規定,指導家庭農場加強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依法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和質量安全臺賬,指導家庭農場以紙質或者電子方式記錄財務收支情況,核算生產經營成本,提升經營管理水平;要求家庭農場遵守農村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護、農田水利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等相關規定。條例明確,指導家庭農場運用綠色生產方式,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加強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田退水治理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依法處置廢舊農膜和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保護農產品產地環境。支持家庭農場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和品牌建設。